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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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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20153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4号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已经正式立案,在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结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和解,由专门的和解实施部门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和解实施部门自作出受理行政和解申请决定之日,可以与行政相对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愿意承担的行政和解金数额及交纳时限、可以采取的其他纠正涉嫌违法行为以及积极消除、减轻涉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行政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行政和解协议的执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沟通和协商,行政和解协商期限为期3个月,应当以当面协商的形式进行。

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案件调查部门中止案件调查,和解实施部门监督行政相对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和解实施部门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和解结案通知,并抄送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终止案件的调查、审理。行政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以及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中国证监会在继续调查、恢复调查和审理后,不得再次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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